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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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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质监人联[2010] 32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有效规范行业秩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属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考核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检验人员: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含金相检测)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电子产品检测、纺织纤维检验工、无损检验工、贵金属钻石宝玉石检验工、眼镜检验工、造纸工、茶叶检验工等。
    (二)计量人员:长度计量工、热工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硬度测力计量工、容量计量工、电器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光学计量工、电离辐射计量工、专用计量器具计量工等。
    (三)特种设备工作人员:锅炉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压力管道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电梯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起重机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四)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统筹规划、鉴定审核、质量督导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工种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鉴定,具体工作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一般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具备从事国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国家对从业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个人求职、任职,开业和单位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我国从业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取证人员录入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资格网。取得高级(国家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录入湖北省高技能人才数据库。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学徒期满,拟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学徒工;
    (二)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三)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合格后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或中职学校高级班)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以上,经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经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以上,经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的命制和阅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并对每次鉴定考核派遣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参加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评审通过后颁发相应的技师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职业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主要考核持证者工作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
      1、离岗三年以上;
      2、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责任事故。
    《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后需补发的,需持单位证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申报、登记、培训、考核工作。参加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先登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国家职业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并于报到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培训课时参加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考核。鉴定考核的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属于第三条所列的职业(工种)范围的人员,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十四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落实本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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